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域名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

 



 
在域名的注册上,目前国内外的注册机构采取的是比较简单的登记程序,都采用先申请原则——先申请先注册,域名即归谁。这是符合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原则的。事实上,传统的知识产权部门专利、商标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也基本采用此原则注册。当前有关域名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域名与在先权利的冲突问题。而在不同权利冲突而产生争议的解决上,我国基本采用的是保护在先原则。
  从商业角度来看,与域名关系密切的权利主要有商标权、商号权(企业名称)等。如按保护在先的原则,则商标权、商号权的保护范围自然就可延伸到因特网上,这种自然的延伸很显然又与域名注册的先申请原则矛盾。因此,法律操作上应有相应的协调程序。
  在域名保护上还有两个不太普遍的问题:第一,如果有与北京大学无关的人注册了pku.com,“pku”一般都会认为是北京大学(Peking University)的英文缩写,那么这是否构成侵权呢?北京大学上网是在pku.edu,这极易让公众误认pku.com与pku.edu有某种联系,比如认为pku.com是北大的公司所设的网址。第二,在美国有人对billgates.com进行了注册,然后开价100万美元出售。Bill Gates作为微软的老板,是全球首富,其在信息产业不可动摇的地位使其家喻户晓,他人用billgates.com注册,也会让公众误认该网址是Bill Gates所设,是否侵犯了其姓名权呢?对这两个问题,法律恐怕一时还难以作答。很明显,这些行为实质构成不正当竞争,但法律很难有所作为。对使用“pku”注册域名,法律几乎没有任何约束。目前在我国,姓名权被视为人格权,仅在民法通则中有一条(第99条)规定。从知识产权意义上来看,姓名权和企业的商号与及商标权有类似的作用,也是一种财产权利或具有财产价值(11),法律却对此缺乏相应的规定。事实上在我国,不仅姓名权,商号的知识产权保护也非常乏力(12)。我国企业名称的登记按行政区域进行,未取得注册商标的商号,在我国一般只能依民法中名称权的规定来给予保护,这种保护在知识产权上是远远不够的。

 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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